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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發明專利之類型不包括單純的發現,因為創作屬於「發明」要素之一,然而例如「礦石」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,因欠缺創作行為,且也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。反之,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,例如化學物質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,因其過程必須經過人類付出勞動創作。故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,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,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「發明」,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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